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行动计划 技能人才是支撑中国制造、中国创造的重要力量。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我省高质量发展和全方位转型提供有力的高技能人才支撑,制定如下行动计划。 一、行动目标 (一)近期目标。到2024年底我省技能人才占就业人员比例达到33.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的比例达到31.5%。 (二)中期目标。到“十四五”时期末,我省高技能人才制度政策更加健全、培养体系更加完善、岗位使用更加合理、评价机制更加科学、激励保障更加有力,尊重技能尊重劳动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技能人才规模不断壮大、素质稳步提升、结构持续优化、收入稳定增加,力争技能人才占就业人员的比例达到35%,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的比例达到1/3。 (三)远期目标。到2035年,我省技能人才规模持续壮大、素质大幅提高,高技能人才数量、结构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相适应。 二、行动任务 (四)加大培养力度 1.健全社会各方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构建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结合本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做好高技能人才供需预测和培养规划。各类企业要把高技能人才培养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托企业培训中心、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和传统工艺(手艺)大师创新工作室、工匠学院、产业学院、网络学习平台等,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将国有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和实施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鼓励各类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相关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深入推进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优化项目建设,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高技能人才培养。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推进工匠学院体系建设,实施工匠人才培育工程,建设一流产业技术工人队伍。(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工商联、省税务局) 2.服务产业优化升级加大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围绕我省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大力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制定培育目标任务,建立培育库。围绕我省重点产业链和专业镇建设,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四链”融合,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式培养、套餐制培训,创新校企双制、校中厂、厂中校等方式。完善项目制培养模式,针对不同类别不同群体高技能人才实施差异化培养项目。通过名师带徒、技能研修、岗位练兵、技能竞赛、技术交流等形式,开放式培训高技能人才。支持制造业企业围绕转型升级和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项目,实施制造业技能根基工程。深入实施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行动,高标准打造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培训基地,举办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活动。紧密结合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与各产业链融合,促进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依托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深入开展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定期举办新时代数字技能人才培养与能力建设高级研修活动,加速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等领域数字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加大非遗助力乡村振兴力度,培育一批“非遗工坊”,开展非遗传承人培训。实施乡村工匠培育计划,挖掘一批传统工艺和乡村手工业者,遴选推荐乡村工匠名师、大师,打造乡村工匠品牌。通过针对性的培养培训促进技能人才知识更新与技术创新、工艺改造、产业优化升级要求相适应。(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妇联、省工商联) 3.发挥职业学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阵地”作用。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院校布局和专业设置。采取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同批次并行招生等措施,稳定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打造一批具有“名师名专业”的优质职业院校,在技工院校中推行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允许职业学校开展有偿性社会培训、技术服务或创办企业,所取得的收入按一定比例作为办学经费自主安排使用;公办职业学校所取得的收入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用于支付本校教师和其他培训教师的劳动报酬。建立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制度,推广求学圆梦行动,定期组织开展研修交流活动,合理保障职业学校师资受公派临时出国(境)参加培训访学、进修学习、技能交流等学术交流活动相关费用。切实保障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改善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4.融通融合高技能人才培养资源保障服务供给。加大乡村振兴领域职业技能提升帮扶力度。健全公共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行动,开展县域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试点。加快探索“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模式。重点谋划一批省市县重点产业的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和实训基地项目,加快形成布局合理、点面结合、精准有效、机制健全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设施网络。依托“金保工程”,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系统,逐步实现从劳动者根据培训评价意愿申领电子券,参加培训评价,资金申领、发放的全过程闭环管理,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信息系统培训评价信息与社保信息、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信息比对,构建资源共享、业务协同、风险预警的多渠道监管体系,建立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 (五)完善使用制度 5.健全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机制。企业要设立技能津贴、班组长津贴、带徒津贴,支持鼓励高技能人才在岗位上发挥技能、管理班组、带徒传技。企业要建立高技能领军人才“揭榜领题”以及参与重大生产决策、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的制度。实行“技师+工程师”团队合作模式,在科研和技术攻关中发挥高技能人才创新能力。聚焦生产技术难题和经营薄弱环节,大力开展技术革新、技术创新,拓展深化以“五小”竞赛为抓手的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着力推进创新成果转化和项目孵化,落地一批优秀创新成果转化项目。鼓励支持高技能人才兼任职业学校实习实训指导教师。注重青年高技能人才选用。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应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及其他实体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重要因素。(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工商联) 6.完善技能要素参与分配制度。企业要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国有企业在工资分配上要向技能人才倾斜。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市结合实际发布分职业(工种、岗位)、分技能等级的工资价位信息,为企业与技能人才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信息参考。用人单位在聘的高技能人才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工资福利等方面,分别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机制,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奖励。高技能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企业可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实行特岗特酬,企业要积极运用中长期激励工具,加大对高技能人才的激励力度。畅通为高技能人才建立企业年金的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为包括高技能人才在内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完善高技能特殊人才特殊待遇政策。(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医保局、省工商联) 7.完善技能人才稳才留才引才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关心关爱技能人才,依法保障技能人才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劳动报酬。持续通过招才引智引进高技能人才。健全人才服务体系,促进技能人才合理流动,提高技能人才配置效率。鼓励企业以兼职、服务、技术攻关、项目合作等方式柔性引进高技能人才。对引进省外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世赛选手和急需紧缺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签订劳动合同的,所在地政府按规定给予引才补助。畅通高技能人才向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流动渠道。引导企业规范开展共享用工。引导技能人才向欠发达市、县、基层一线流动。高技能人才的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教育、住房等保障服务。(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 (六)健全评价机制 8.拓宽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推行“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在其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序列。中华技能大奖和世界技能大赛奖牌获得者可优先申报晋升特级技师或首席技师。优先支持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支持各级面向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重视从技能人才中培养选拔党政干部。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推进学历教育学习成果、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职业技能等级学分转换互认,落实国家资历框架。(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 9.健全职业标准体系和评价制度。完善由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构成的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职业技能评价标准体系。健全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完善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工匠精神培育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动职业技能评价与终身职业培训制度相适应,与使用、待遇相衔接。深化职业资格改革,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与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衔接。围绕新业态新技术和人力资源品牌、地方特色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项目等,创新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开发。探索开展职业技能评价标准国际互通、证书国际互认工作,建立境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认可清单制度。(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 10.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加大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动态调整力度,优化遴选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国家备案评价机构,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自主确定评价职业(工种)范围,自主设置技能(岗位)等级,自主开发制定评价规范,自主运用评价方式。企业对新招录或未定级职工,可根据其日常表现、工作业绩,结合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规范要求,直接认定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对技能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师带徒”业绩突出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推进“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证书”制度实施。强化技能人才评价规范管理,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保障评价认定结果的科学性、公平性和权威性。(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 11.完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坚持以赛促培、以赛促训、以赛促建。广泛深入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完善以世界技能大赛为引领,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为龙头,全国行业和省、市、县(区)职业技能竞赛以及专项赛为主体,省行业、企业和院校职业技能比赛为基础的我省特色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拓宽高技能人才成长渠道,激励更多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推行“赛展演会”结合的办赛模式,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的竞赛投入保障机制,加强竞赛专兼职队伍建设,提高竞赛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推动技能大赛成果转化。完善并落实竞赛获奖选手表彰奖励、升学、职业技能等级晋升等政策。鼓励企业对竞赛获奖选手建立与岗位使用及薪酬待遇挂钩的长效激励机制。(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工商联) (七)建立激励机制 12.加大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力度。建立以国家表彰为引领、行业企业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体系。完善评选表彰三晋技能大奖获得者和三晋技术能手制度。对参加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获得优秀名次者,按规定直接授予“三晋技术能手”和“山西省五一劳动奖章”。符合晋升相应条件的,晋升职业技能等级。省级荣誉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加大高技能人才在省优秀人才突出贡献奖、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省科学技术奖、省青年岗位能手等相关表彰中的评选力度,积极推荐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对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按规定授予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荣誉,提高全社会对技能人才的认可认同。(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省工商联、省企联/企业家协会) 13.健全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加强对技能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注重将高技能人才纳入各级党委(党组)联系服务专家名单和领导干部直接联系服务专家名单。提供医疗保健、国情研修、休假疗养等待遇。注重依法依章程推荐高技能人才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人选、群团组织代表大会代表或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支持符合条件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到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支持民主党派各界别,按照各自特色吸纳高技能人才,在参政议政、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进一步提高高技能人才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比例,支持高技能人才参与企业管理。(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政协办公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企联/企业家协会) 三、行动保障 (八)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将高技能人才工作纳入全省人才工作专项考核指标,明确目标任务,推动工作落实。将高技能人才列入省级人才计划予以支持。地方党委和政府也要将高技能人才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和考核范围。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进一步营造重视、关心、尊重高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形成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人社厅、省文旅厅、省广电局、省总工会) (九)加强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按规定支持高技能人才工作。健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充分发挥教育经费和各类资金作用,大力支持职业教育发展。(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税务局) (十)夯实工作基础。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规范“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促进线上线下培训融合发展。加强技能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库。加强高技能人才理论研究和成果转化。大力推进符合高技能人才培养需求的精品课程、教材和师资建设,开发高技能人才培养标准和一体化课程。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合作,鼓励技能领域“走出去”“引进来”合作项目,支持青年学生、毕业生参与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推进与国境外在技能领域的交流互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外事办)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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