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3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求是》杂志社等单位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03-21
摘要:自2007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及所属分支机构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标准,按企业所得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求是》杂志社等单位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7]345号      2007-03-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执行统一的税收政策,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求是杂志社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847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29号)第四条关于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合并计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自2007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及所属分支机构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标准,按企业所得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3月2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