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让渡现金使用收取的利息收入问题:《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同时符合利息收入确认两个条件的利息收入,一律作为利息收入据实核算。税法规定,企业的存款利息收入和贷款利息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另外,符合规定条件的基金会,除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之外所取得的收入和其它收入均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平时账务处理时,遵循会计制度的规定,将国债利息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年末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国债利息收入作纳税调减,即调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形成的使用费收入问题:会计制度与税法在使用费收入的确认上,原则性的规定是一致的,即按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分期确认收入。不同的是会计制度对不提供后续服务,合同规定一次性收取使用费的,一次确定收入。税法不区分企业是否提供后续服务,即使是一次性收取使用费也要按使用期分期确认收入。 例: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一项专利技术使用权,转让期为5年,一次性支付使用费350000元,甲公司不提供后续服务。此项交易实际上是在销售该专利技术,应视同销售处理,会计上一次确认收入,账务处理为: 借:预收账款 3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50000 税法则按照转让期分5年确认收入,每年确认收入70000(350000÷5)元,当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80000(350000―7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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