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群众检举税务违章案件提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78]130号 1978-11-30 关于群众检举税务违章案件提奖问题,我都曾于一九六一年八月四日以(61)财税字第35号通知(财税字[1961]第35号)作了规定。近些年来,各地要求重新予以明确。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维护国家税收的积极性,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现将原通知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检举偷税漏税是每个公民的光荣职责。对于群众检举的违章案件,需要给予物质奖励的,应当根据案情大小结合检举人所占用的时间和积极程度等情况,在本案罚金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范围内,酌情提给奖金或给予其他物质奖励,但对罚金数额大的,提奖幅度,可以适当缩小一些。 二、群众检举的案件,经过处理,确定只补交税款,不课处罚金的,在必要时,也可以酌情给予物质奖励。提奖数额应控制在所补税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此项奖金可以从其他罚金收入中开支,不能从税款中开支。 三、对检举人的奖励,一律由违章处理机关(县、市税务局)办理,权限不能再往下放。 四、检举人是干部、职工的,应该以名誉奖为主,一般不宜提给奖金。税务干部查获违章案件,一律不提奖金,可以结合机关考绩,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五、盐税的违章检举奖励,仍按盐税原规定办理。 以上请研究机行。 财政部 1978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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