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该公司开发项目共两期,一期是住宅,二期是商铺。A公司所在城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住房1.5%,商铺3%,该市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为15%。 2019年4月1日,一期住宅开始预售,12月31日,预收帐款—一期贷方余额为6540万元,期初余额为0,全年预交增值税180万元(=6540/1.09×3%),城建税及附加21.6万元(=180×12%),预缴土地增值税95.4万元(=6540-180)×1.5%),未完工产品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未计入损益)117万元(=95.4+21.6)。 2020年6月30日,一期住宅完工并交付;2020年12月1日,二期商铺开始预售。2020年12月31日,预收帐款-一期,贷方累计发生额为2180万元(为交付前收取),期末余额为0;预收帐款-二期,贷方余额为1090万元,期初余额为0。2020年预缴增值税90万元,其中一期60万元二期30万元;预缴土地增值税58.2万元=(2000-60)×1.5%+(1000-30)×3%,其中一期29.1万元,二期29.1万元;预缴城建税及附加10.8万元,其中一期7.2万元,二期3.6万元。全年结转主营业务收入80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6400万元,未完工产品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未计入损益)32.7万元。 本案例暂不考虑其他业务和其他税费,假设未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税款,填写2019年和202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解析: 一、根据基础资料梳理出如下表格: 二、编制会计分录 为便于演示,同类业务以全年汇总分录替代单笔分录,单位:万元 (一)2019年 1.收到一期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6540 贷:预收账款 6540 2.预交税费 (1)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80 贷:银行存款 180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2.6 -应交教育费附加 5.4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3.6 贷:银行存款 21.6 (2)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95.4 贷:银行存款 95.4 (3)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195.75 贷:银行存款 195.75 3.缴纳产权转移印花税 借:税金及附加 3 贷:银行存款 3 (二)2020年 1.收到一期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2180 贷:预收账款 2180 2.预交一期税费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60 贷:银行存款 60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4.2 -应交教育费附加 1.8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0.2 贷:银行存款 7.2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31.8 贷:银行存款 31.8 3.结转一期完工产品 借:预收账款 87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2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400 贷:开发产品 6400 借:税金及附加 153.3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6.8 -应交教育费附加 8.2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3.8 -应交土地增值税 127.2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期末: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40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40 借:应交税费-转出未交增值税 72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20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80 贷:银行存款 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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