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1994]38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水印纸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11-18
摘要:为了保证发票管理的统一,加强“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以下简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水印纸的管理,强化发票印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1]111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水印纸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1994]38号         1994-11-18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和发票联水印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水印纸管理办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水印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发票管理的统一,加强“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以下简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水印纸的管理,强化发票印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1]111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是识别发票真伪的重要依据。“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刻制“国家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制监制税务机关所在地省、市、地的全称或简称,其中:省国家税务局为“山东省”字样,市、地国家税务局为“鲁××市”或“鲁××地区”字样。“发票监制章”印色为在红色(红色荧光油墨印制),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

  第三条 “发票监制章”只准套印在发票联,其它联次均不得套印。

  第四条 “发票监制章”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统一式样刻制,发至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第五条 “发票监制章”损毁不能继续使用的,应由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定期到省国家税务局办理缴销手续,由省国家税务局集中销毁。

  第六条 发票联使用水印纸印制是增加发票印制难度,防止伪造发票的重要措施。

  第七条 水印纸只准印制发票联使用,其它联次均不得使用。发票联水印纸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调拨,发至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使用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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