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管理部门凭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凡未取得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或免税证明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也不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按照土地评估价格计税的纳税人,应委托经自治区或国家土地管理局授予评估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附件上)进行地价评估,各地方税务机关、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控制桂.地税发[1996]27号文要求,加强对土地评估机构所承担的土地增值税评估业务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附件: 1、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免税证明式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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