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1997]3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2-17
摘要:土地管理部门凭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凡未取得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或免税证明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也不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附件1: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免税证明式样

  使用税票注意事项:

  1.本完税证明每本25份,请先点足数,后拆封签,否则如有短少,由拆封人负完全责任。

  2.填票时,按号码顺序填写,采取一次复写,字迹要清楚,计算要准确,不得涂改,挖补和遗漏,并盖齐印章,不得空白。

  3.填写时,遇有笔误者,应即作废,并由经手人注明作废字样,将全份报至市、县税务局审查核销。

  4.本完税证明填用后,以报查联和存根联张数作为开出依据。如有短少或丢失,必须查明原因,出具有关证明,按照制度规定处理。

  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        A №0000000

转让单位(人) 全 称   第一联:税务机关存查
地 址   电话    
  受让单位(人) 全 称    
地 址   电话    
转 让           项 目 全 称    
土地、房屋坐落    
图号及宗地号    
合同名称    
转让收入   土地增值额    
应纳土地增值税额   已纳增值税额    
转让面积(m2)   转 让 时 间    
完税时间   缴款书(或完税证)号码    
税务机关(章) 填开人:       年    月   日 备 注    

  说明:

  1.本证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列;

  2.图号:是指地籍图的编号;宗地号:是指地籍图上宗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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