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1997]3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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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97-02-17
摘要:土地管理部门凭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凡未取得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或免税证明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也不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 A №0000000
转让单位(人) |
全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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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联:转让单位留存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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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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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单位(人) |
全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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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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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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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让 项 目 |
全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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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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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号及宗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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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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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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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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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土地增值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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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纳增值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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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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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让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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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税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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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款书(或完税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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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章) 填开人: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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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证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列;
2.图号:是指地籍图的编号;宗地号:是指地籍图上宗地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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