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7]30号 1997-02-17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完善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防止国家税收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税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在工作上要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互通情况,互通信息,共同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 二、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纳税人,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提交土地估价报告,申报交易成交价的同时,应当根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登记和申报手续,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于已经完税的纳税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给完税证明;对于不属征税范围或应予免税的纳税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给免税证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