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1997]3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2-17
摘要:土地管理部门凭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凡未取得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或免税证明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也不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7]30号      1997-02-17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土地管理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加强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完善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防止国家税收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税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在工作上要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互通情况,互通信息,共同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

  二、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纳税人,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提交土地估价报告,申报交易成交价的同时,应当根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登记和申报手续,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于已经完税的纳税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给完税证明;对于不属征税范围或应予免税的纳税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给免税证明。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4-5-6-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