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1]85号 2001-04-17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代征机构可比照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同类型车辆先行征税。在委托代征期间,比照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同类型车辆由山东省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车购办)统一确定,全省代征机构比照省车购办确定的同一类型车辆执行。 二、因质量问题等原因发生退回所购车辆并需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事宜的,纳税人需向销货方提供原发票联,由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因已作账务处理等情况而无法退回原发票联的,应凭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车辆购置税代征机关开具的有效证明,向销货方办理开具“红字发票”事宜。 纳税人可凭经销商开具的退货证明及“红字发票”办理有关车辆购置税退税事宜。 三、代征期间车辆购置税退税暂由省车购办统一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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