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01]8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4-17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代征机构可比照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同类型车辆先行征税。在委托代征期间,比照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同类型车辆由山东省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车购办)统一确定,全省代征机构比照省车购办确定的同一类型车辆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1]85号        2001-04-17


各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局(委):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代征机构可比照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同类型车辆先行征税。在委托代征期间,比照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同类型车辆由山东省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车购办)统一确定,全省代征机构比照省车购办确定的同一类型车辆执行。

  二、因质量问题等原因发生退回所购车辆并需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事宜的,纳税人需向销货方提供原发票联,由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因已作账务处理等情况而无法退回原发票联的,应凭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车辆购置税代征机关开具的有效证明,向销货方办理开具“红字发票”事宜。

  纳税人可凭经销商开具的退货证明及“红字发票”办理有关车辆购置税退税事宜。

  三、代征期间车辆购置税退税暂由省车购办统一办理。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