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发[2005]93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8-26
摘要:严格把关,共同做好车辆购置税征收和协助征收工作。各级国税、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各司其职,扎实工作。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发[2005]93号       2005-08-26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公安局:

  车辆购置税自今年元月由国税部门直接征收以来,我省各级国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认真履行职责,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因种种原因,车辆购置税工作也存在管理偏松、协调不够、信息不畅、税源流失等问题,特别是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的征管难度很大,税收流失较为严重。为进一步加强国税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切实强化机动车辆源泉控管,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关,共同做好车辆购置税征收和协助征收工作。各级国税、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各司其职,扎实工作。国税机关要依法征税,从严管理,并加强宣传辅导,为纳税人和公安机关协征工作提供优质服务;要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样本送交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并告之识别完税证明真伪的有效方法,使查验岗位的工作人员掌握其要领;有条件的地方,国税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公场所集中办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要把配合国税机关征收车辆购置税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依法把好车辆购置税协征关。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应凭国税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和出具的上户联系通知单等税收资料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对税收资料不全,或者车辆信息与税收资料不符的,一律不得办理机动车辆登记注册手续,不得发放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完税证明副本及上户联系通知单应存入车辆档案,以便备查。

  二、建立协查稽核制度。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在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时,对准予更换车架、减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应要求纳税人持变更后的行驶证副本及正本复印件、完税证明副本到国税机关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并凭国税机关重新核发的完税证明副本及出具的上户联系通知单发放行驶证正本;对不予办理登记注册的车辆,应出具退办单,退还纳税人完税证明副本,以便国税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在对车辆依法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国税机关就纳税情况可以派人参与,同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应税未税、“无牌无证”车辆的整治工作。

  国税机关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应将应税未税或拒绝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移送稽查部门严肃查处。

  三、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各级国税机关要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建立及时、可靠的机动车辆完税和登记注册信息交换制度,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实现计算机联网管理,实现机动车辆相关信息的快速交换、传递。在计算机联网之前,各地要加强机动车辆相关信息的交换和核对工作,即:在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国税机关应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抄送《车辆购置税征税情况表》(见附件1)及数据软盘,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应向国税机关抄送《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表》(见附件2)及相关数据软盘;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国税机关和车辆管理机构可以相互查阅并复印有关车辆档案资料。各地信息交换工作联系部门和人员名单(格式见附件3),请于9月30 日前分别报省国税局流转税处、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车管处。

  四、建立联席制度,加强监督。国税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例会制度,及时通报情况,沟通信息,研究和解决征税和协税护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同时,提高认识,通力协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和协征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国家法律和税收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把关不严,造成国家税收重大流失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3【点击下载

  1、车辆购置税征税情况表

  2、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表

  3、机动车辆信息交换工作联系部门和人员名单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公安厅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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