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税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2006]122号 2006-07-27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0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税收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税收管理办法(暂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税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促进加工贸易发展,加强和规范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加工贸易企业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 第三条 生产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第四条 生产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产品转出企业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申报免税;产品转入企业应当向其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登记。 第五条 生产企业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收入暂不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企业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收入应当与其他经营活动的业务收入分开核算。 第六条 出口企业深加工结转销售入帐时间、销售收入的确定: (一)生产企业深加工结转产品,不论以何种运输方式,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入帐时间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际时间登记出口销售帐。 (二)转出深加工货物的销售收入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 (三)深加工结转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均按国家规定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登记有关帐册。生产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帐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一个年度内不予调整。如以人民币结算的,外汇核销单应注明“人民币结算”。 (四)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收齐有关出口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的,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 第七条 办理免税申报的申报资料和其他事项: (一)申报资料 1、深加工结转货物电子数据(包括明细申报数据和汇总申报数据);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一式四联(退税部门签章后返企业二联、其中企业留存一联、当月纳税申报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件报征税部门一联、资料装订留存联、退税部门留存联); 3、《生产企业免税货物申报明细表》(深加工结转)一式四联(同上); 4、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 (2)《生产企业免税货物申报明细表》(深加工结转); (3)加盖海关签章(转出地、转入地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复印件); (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5)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6)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 (7)主管退税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其他事项 1、生产企业深加工结转收入申报免税的申报部门、申报期限、申报时间、申报凭证、资料保管期限和前款所列(3)、(4)、(5)、(6)项单证的补齐时限,按照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2、结转货物如分批报关的,企业申报免税时还应提供《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的原件。 第八条 对生产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其他方面的税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