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7]165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屋装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8-13
摘要:纳税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房屋装修工程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缴纳营业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税收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代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依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和委托代征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标签: 建筑业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