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纳税人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代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依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和委托代征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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