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 前期亏损不能扣除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邢国平 王树林 人气: 时间:2011-03-21
摘要: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有些企业询问:2009年企业是核定征收,2010年转为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前期亏损能否在税前弥补?答案是不允许的,原因有以下3点。 第一,实行核定征收的前提决定不允许在转为查账征收后弥补前期亏损。 ...

    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有些企业询问:2009年企业是核定征收,2010年转为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前期亏损能否在税前弥补?答案是不允许的,原因有以下3点。

    第一,实行核定征收的前提决定不允许在转为查账征收后弥补前期亏损。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外,存有六种情形之一的纳税人要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纳税人;二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纳税人;三是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四是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实的纳税人;五是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六是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对这6种情形的纳税人之所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就是因为都存在收入或成本费用不实或无法核实的问题。收入不实,不记或者少记收入企业利润减少;成本费用不实,多列成本或支出加大了税前扣除项目金额,进而造成亏损不实,因此,税务上认为不真实的亏损在转为查账征收后是不能允许在税前弥补的。

    第二,核定征收所依据指标的“单一性”决定转为查账征收后不弥补前期亏损。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对需要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要视其收入和成本费用核算情况,分别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或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方式:对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或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或通过采取合理方法能够计算或者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不属于以上情形,即收入或成本费用都没能做到正确核算(查实)、通过合理方法也不能计算或推定的,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可见,不论是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法,还是采取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法,被核定企业核算的收入或成本费用数据至少有一项是不真实的,只要有一项不真实,其所形成的亏损乃至向以后年度结转的亏损额也是不真实的,不真实的亏损额是不能在税前弥补的。

    第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决定转为查账征收后不能弥补前期亏损额。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五条给出了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确定定率或定额的四种方法,即:一是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是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三是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四是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可见,不论采取哪种方法核定其核定的定率或定额都是不准确的,因此,其企业所形成的亏损额也不是准确的,核算不准确的亏损额是不能在所得税前弥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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