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采用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分析——来自台湾的实证案例 要计算所得税没有办法不牵扯到采用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问题,不管你爱不爱,反正要选一个,两者其实各有优劣。 收付实现制的优点是符合“纳税能力原则”,收到钱再纳税,纳税能力自然具备,这是权责发生制所无法做到的,比如租赁收入,租赁合同约定2年收款一次,如果按权责发生制缴纳所得税,就不符合“纳税能力原则”原则了。 收付实现制的缺点也是存在的,因为经济发展本身存在周期性,纳税人经营收支存在不平衡性,纳税人如果在某年大幅度收回以前年度的货款,导致当期所得较大,在多档税率的情况下(尤其是个人所得税这个问题突出),纳税人当期不得不按较高税率纳税。在这方面,权责发生制的优点就显现出来了。 实际上这2个原则在税收领域很难单独使用,因为副作用都较大。正如台湾“司法院大法官”解释中指出的那样,“认定所得归属年度有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之分,无论何种制度均利弊互见,如何采择,为立法裁量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大陆的观点和台湾基本一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 注: 乱弹:赋税署--一个透着厚重历史感的名字! 无意随风—— 毒砂—— 雷然—— 毒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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