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79号 1995-03-0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职工个人纳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二[199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 【咨询】 房地产企业支付给农户的青苗补偿费是否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支付给衣户的青苗补偿费只有收据,农户是否应当到税务部门补开发票替换收据入账? 【回复】 (1)根据国税函发[1995]79号政策规定,对农户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地产企业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某一行为(项目)是否应当开具发票的关键是界定该行为是否属于应税行为,或者说是否属于经营性项目。农户取得的青苗补偿费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农户都无法申请开具税务发票。 【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079号)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07]356号)第七条“关于拆迁补偿费的确认问题”规定,纳税人在征地过程中支付了拆迁补偿费,如青苗补偿费、迁坟补偿费、安置费等,但由于拆迁补偿费的凭据不属于发票管理范围,因此,对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确实支付了拆迁补偿费的,其扣除金额,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收付款凭据等相关资料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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