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7]277号 2007-12-29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科学、合理地设置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现就调整我市(含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下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普通住宅1%和其他商品房2%。 对符合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的收入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按从高适用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其他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限价商品住宅等类商品房的界定 (一)“普通住宅”的界定按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6号)中明确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 (二)“其他商品房”是指除普通住宅外的其他项目(不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 (三)“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的界定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穗府[2007]48号)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限价商品住宅”界定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函[2005]18号)第二点第(一)款、第(二)款,《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106号)第十二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2006]39号)第二点同时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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