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地税局关于明确保障性住房和度假村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适用范围的通知 滁地税函[2010]157号 2010-09-20 各县、市地税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领导关于严格界定保障性住房适用范围和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引导度假村建设的指示精神,现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零的保障性住房和预征率暂按1.8%执行的度假村具体适用范围明确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零的保障性住房。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由政府确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并限定销售价格,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项目,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用房、限价房以及农村危房改造。 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8%的度假村。适用范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发展第三产业、改善投资环境而鼓励建设的度假村项目,以市、县(市)、区为单位,优惠项目数额各为1-2个。具体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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