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1月~5月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弥补亏损是所得税汇缴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笔者归纳了亏损弥补的部分规定,提醒纳税人注意。 企业筹办期间亏损年度如何确定 例如,某企业筹建期开办费为1000万元,筹建期历时3年,2011年开始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如果2009年~2010年的开办费都作为当年的亏损处理,意味着亏损弥补期少了3年。而按国税函[2009]98号规定,2011年作为开办费扣除,有效延长了亏损弥补期限。如果2011年仍没有足够所得弥补亏损,可选择作其他长期待摊费用,递延3年扣除。 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如何弥补亏损 例如,某企业2009年为查账征收所得税企业,累计未弥补亏损150万元,其中:2007年亏损20万元,2008年亏损30万元,2009年亏损100万元。2010年采取核定征收,前期亏损不允许在2010年度税前弥补。其2011年又转为查账征收,实现利润50万元,2011年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0万元。假设2012年实现利润50万元,仍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0万元。 减征免征所得项目与应税项目的盈亏互抵处理 例如,某企业2011年应税项目所得100万元,当年取得符合免税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0万元,发生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损失为300万元。该公司2011年发生的技术转让损失300万元,不能用投资收益50万元进行弥补,只能用以后年度减征、免征所得额来弥补;也不能用应税项目所得100万元来弥补,2011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另外,除另有规定(企业合并、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亏损的继承弥补)外,境内企业之间、境内与境外企业之间、境外企业之间的盈亏不得互抵。但同一国家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允许互抵。企业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内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允许互抵,境外同一国家(地区)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允许互抵,境外不同国家(地区)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也不得互抵。 资产损失追补确认出现亏损的弥补 例如,某企业2010年度发生资产损失100万元,当年未能扣除。2010、2011年度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所得分别为80、60万元,2010年应纳税额=80×25%=20(万元),2011年应纳税额=60×25%=15(万元)。2012年3月,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追补扣除该资产损失。为此,2010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80-100=-20(万元),无须纳税;2011年度应纳税额=(60-20)×25%=10(万元)。则该企业2010、2011年分别多缴企业所得税20万元、5万元。 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如何处理 例如,某企业经税务机关检查后需调增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该企业2010年及以前年度存在亏损。假设企业2009年度自行申报亏损100万,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0万,累计结转可在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50万元。2012年经税务稽查应调增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100万。调增的所得额100万元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0万元,盈余的50万应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的亏损不能在投资方扣除 例如,某公司投资另一企业,持有其30%股权,该公司采取权益法做账,2011年亏损1500万元,该公司在会计上调减了450万元会计利润。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在税法上不做收入处理,对应的被投资企业的亏损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该企业450万元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清算所得如何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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