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上市公司,一般每年会根据公司盈利状况,给予股东一定的现金分红。对于股东来说,公司经营状况良好,除了股价持续上升,每年的分红也是一笔可以期待的收益。这也是很多股民愿意长期持有国外部分上市公司,并将其股票作为传给孩子的财产的主要原因。而我国的上市公司,一向吝于给股东发放现金红利,于是股民只能靠各种消息或者操作使得股价上下波动来赚取买卖股票的价差。股民在两种股市的盈利模式完全不同,也导致了我国股市的股价很难在这种模式下保持稳定。 一向不爱分红利的我国上市公司,在4月份时突然兴起了拿公司产品给股东“品尝”的热潮。这主要集中于部分做食品的上市公司。有学生就问了,这种实物分红,股东吃到嘴里,得承担多少税金呢? 在“五一”节前证监会例行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向股东赠送公司产品的行为算不算实物分红的问题解释称:那几家上市公司发放实物产品的对象不包括全体股东,没有严格按照持股比例来决定发放数量,相关费用也不是来自于公司税后利润,不符合分红的一般特征。为此,证监会认为,南方食品(000716,股吧)等赠送股东实物产品方式不属于分红。 其实,按照现行公司法,就已经可以同股不同权,只要全体股东同意就可以不按持股比例分红。那么只要本次分红行为得到股东会批准,只对部分股东分红,也是属于分红。至于分红的钱是否来自于税后利润,这并不是税法界定该经济行为是否属于分红的标准。而且,即便不属于分红,税法也规定: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也是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的。所以,这项行为是否属于分红,并不影响其要缴纳增值税的事实。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单位或个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应该视作企业销售货物,计算并缴纳增值税。这里的视作销售货物,应该按照该货物的市场价格来计算销售收入。以上市公司南方食品每袋黑芝麻糊25元计算,其应计增值税销项税为3.63元,在扣除进项税后的正余额,为应缴纳的增值税,别忘记了还有附加税。 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这种实物分红的行为,除了涉及到增值税即附加税,还要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前文说到,证监会认为这个向部分股东发放实物的行为不属于分红,虽然该行为是否属于分红并不影响上市公司需因该行为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事实,但该行为是否属于分红,却对拿到这些实物分红的自然人股东切实有很大的影响。 如果该行为属于分红,则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税率为20%。税法还规定,根据个人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长短,需区别对待。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就可以按照50%计入股东个人应税收入,即实际税率变成了10%。如果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就可以按照25%计入股东个人应税所得,即实际税率变成了5%。 而企业向个人分红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这些实物分红的上市公司需根据个人股东持股时间的长短,分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按照证监会说的这种行为不是分红,那么就属于税法规定的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赠品方式向个人赠送礼品的行为(何况,这些公司在赠送行为的会计账务处理上也的确是做在销售费用中),需统一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关于这方面的税收规定,笔者在2011年《送礼不巧要缴税》的专栏文章阐述得很清楚,本文不再赘述。 这么一算下来,上市公司通过这所谓的实物分红活动做了营销,也的确在市场上吸引了众多眼球。但从股价不升反降来看,广大股民用脚投票来表达了对这种行为的不认同。有个学生恰好是一家实物分红上市公司的股民(他自己不承认是股东,因为他认为他虽然买了上市公司的股票,但是没有股东的权利,所以只是股民),他说:这些黑芝麻糊,吃到嘴里都是税啊。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税务教研组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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