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2万元,免增值税和营业税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符合条件者,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小微企业按10%缴纳所得税 五、小微型企业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如何税前扣除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如何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免税条件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免税政策期限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九、金融机构与小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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