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注税发[2014]9号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下发《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备案事项操作指南2014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5-05
摘要:为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办事流程,切实为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做好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实际情况,利用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七章 设立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

  第二十四条 设立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为中国执业注册税务师;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四、经营资金为10万元以上;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为中国执业注册税务师;

  三、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申请设立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向省注税中心递交《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

  一、合伙协议书;

  二、各合伙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合伙事务所章程(草案);

  四、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

  五、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第八章 税务师事务所合并、变更、注销

  第二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合并、变更、注销,需先由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再向当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向省注税中心备案,公示结束后,在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申请变更。

  第二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办理法人、执行合伙人、发起人、出资人、合伙人变更备案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变更与换领执业证申请表》

  二、税务师事务所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三、股东会决议;

  四、出资人登记表、拟任所长登记表;

  五、新股东个人简历;

  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江苏省注册税务师手册》原件和复印件;

  七、事务所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

  八、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九、变更后注册税务师社保缴纳证明;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名称变更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变更与换领执业证申请表》

  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第三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办理注册资本变更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变更与换领执业证申请表》

  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新的验资报告;

  四、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地址变更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申请表》填写并签字盖章;

  二、新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原件及产权证复印件;

  三、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提供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合并、变更后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由省注税中心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第三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备案,需同时附送税务师事务所申请、股东大会决议、资产清算材料、工商注销通知书、原核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第三十四条 合并、变更、注销备案办理完毕后,由省注税中心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对全省税务师事务所实时监管,税务师事务所不符合条件是会出现“预警信息”,税务师事务所应及时递交变更资料和申请变更操作,在两个月内变更到位。

  第九章 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 省注税中心定期对全省范围内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在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执业注册税务师上年度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年检一般在下半年开展。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年检的稳定性,在年检期间,暂停办理个人执业备案、转所转籍、事务所变更备案、事务所新设等事项。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个人备案事项原则上要求本人办理,事务所新设及变更原则上要求主要负责人办理,若因特殊原因本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前来,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出具委托书,写明委托人**授权**前来办理**事宜,落款需双方签名并写明身份证号码,被委托人需携带自己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备查验。

  第三十九条 办理备案、新设等事项,凡涉及到申请表格上需要盖印公章处,必须同时有所长签名,否则,视为资料不完整,不予受理。

  第四十条 邮寄资料不需要证书、身份证原件,但需将证件的复印完整和清晰,如审核人员对复印件存在疑问,可以要求申请人当面提供原件查验。

  第四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报送虚假资料或在“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虚假信息,一年内不得申请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操作指南由省注税中心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下载

  《注册税务师转籍注册申请表》、《个人会员转会申请审核表》.doc

  《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申请表》.xls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xls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与换领执业证申请表》.xls

  《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doc

  《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doc

  《非执业备案申请表》.xls

  《江苏省执业注册税务师关系转移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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