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申报行为实行公告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2014-05-2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申报行为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时,受送达人众多的,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税务文书时,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将在每月、季度或年度申报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青岛日报》或《青岛财经日报》上发布《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申报行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对当期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申报行为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逾期即视为送达。同时,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所辖各主管地税机关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qdds.gov.cn)上发布《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申报行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逾期未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未申报税种、所属期等。 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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