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运港退税扩大试点利好企业

来源:财务与会计 作者:马莉 王文清 人气: 时间:2014-12-19
摘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近期联合下发《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财税[2014]5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2号,以下简称公告...

二、启运港退税操作流程
出口企业从8个启运港经水路转关至上海洋山保税港区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现出口退(免)税及离境地结关手续的流程,主要分为七个步骤:
(一)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出口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提供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二)出口退(免)税备案方式
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在读入海关提供的带“启运港标识”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会自动在相关出口企业的“企业代码”库中置上“启运港退税”标志。

(三)出口退(免)税申报管理
出口企业凭启运地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按现行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一是出口企业申报启运港退(免)税时,应在申报的明细表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QY”标识。外贸企业应使用单独关联号申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退税。二是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执行时间以启运地海关签发的退税证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三是出口企业其他申报出口退(免)税应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出口退(免)税审核事项
根据《公告》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应使用“启运数据”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退税。如果是免税货物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可按正常结关数据审核免税。

1、审核“启运港标识”的报关单数据。主要包括:启运地海关签发退税证明联的报关单数据(以下称启运数据);正常办理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以下称正常结关数据);未实际到达离境港货物的报关单数据(以下称未到达数据);货物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海关收回已签发的退税证明联的报关单数据(以下称撤销报关单数据)。

2、关注企业审核级别。关注信息中级别列为一至三级的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使用正常结关数据审核办理退(免)税,不得使用启运数据审核办理退(免)税。

3、启运港退税数据复核。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生成复核数据比对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人工处理。一是对启运数据中的出口数量及单位、总价等项目与正常结关数据比对不一致的,以正常结关数据为准调整已退(免)税额。二是对复核数据中涉及撤销报关单数据和未到达数据的,根据现行规定追缴已(免)退税款或进行调整处理。三是对复核数据中涉及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未收到正常结关数据的报关单数据(以下称逾期未结关数据),视为未实际出口货物,如果已退税的应追缴税款,不再享受启运港退税政策。

(五)启运港出口货物结关核销
在全部货物进入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后,出口企业离境地海关办理启运地口岸至离境港口岸的转关核销手续,启运地海关再办理启运地口岸的结关核销手续。

(六)结关报关出口数据的传输
海关将已启运并签发退税证明联的报关单数据(加标识)实时发送给国家税务总局,每月将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标识)和未实际到达离境港货物的报关单数据(加标识)也发送给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将已退税的报关单数据及时反馈给海关总署。

(七)出口退税数据差异调整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分的退税证明联及结关核销报关单数据,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及调整已退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复核结果反馈出口企业,并督促出口企业依照反馈信息补缴已退税款或在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调整申报数据。如出口企业未按时补缴已退(免)税款或调整申报数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追缴。

三、海关转区核销手续的后期处理
1、如果出口货物未运抵离境港出口,海关应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收回已签发的退税证明联并由海关总署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相应的电子数据。如果已处理完毕的逾期未结关数据,海关又结关核销、收到正常结关数据的,出口企业可凭启运地海关签发的退税证明联重新申报退税,税务机关依据正常结关数据按现行规定予以审核办理。

2、启运港退税的出口货物若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实际出口时,对出口企业前期已在启运港启运时办理退税手续的,应补缴已退(免)税款,并按现行规定向海关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如果未申报启运港退税的不再申报。已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应补缴已退(免)税款。税务机关在审核出具证明时,应审核比对海关提供的未到达数据和撤销报关单数据。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马莉 王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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