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启运港退税操作流程 (二)出口退(免)税备案方式 (三)出口退(免)税申报管理 (四)出口退(免)税审核事项 1、审核“启运港标识”的报关单数据。主要包括:启运地海关签发退税证明联的报关单数据(以下称启运数据);正常办理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以下称正常结关数据);未实际到达离境港货物的报关单数据(以下称未到达数据);货物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海关收回已签发的退税证明联的报关单数据(以下称撤销报关单数据)。 2、关注企业审核级别。关注信息中级别列为一至三级的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使用正常结关数据审核办理退(免)税,不得使用启运数据审核办理退(免)税。 3、启运港退税数据复核。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生成复核数据比对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人工处理。一是对启运数据中的出口数量及单位、总价等项目与正常结关数据比对不一致的,以正常结关数据为准调整已退(免)税额。二是对复核数据中涉及撤销报关单数据和未到达数据的,根据现行规定追缴已(免)退税款或进行调整处理。三是对复核数据中涉及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未收到正常结关数据的报关单数据(以下称逾期未结关数据),视为未实际出口货物,如果已退税的应追缴税款,不再享受启运港退税政策。 (五)启运港出口货物结关核销 (六)结关报关出口数据的传输 (七)出口退税数据差异调整 三、海关转区核销手续的后期处理 2、启运港退税的出口货物若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实际出口时,对出口企业前期已在启运港启运时办理退税手续的,应补缴已退(免)税款,并按现行规定向海关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如果未申报启运港退税的不再申报。已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应补缴已退(免)税款。税务机关在审核出具证明时,应审核比对海关提供的未到达数据和撤销报关单数据。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马莉 王文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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