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税务登记证照电子化的公告 为进一步创新服务和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证照电子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5年1月1日起,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各主管地方税务局不再发放纸质税务登记证;2015年1月1日以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现持有的地方税务局纸质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二、纳税人在全省范围内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涉税事项,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等事项时,均不必出示和提交纸质税务登记证。 三、纳税人出省外出经营的,如有需要,主管地方税务局可为其打印纸质税务登记证副本。 福建省泉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2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