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完善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完善侦查监督机制,探索建立对刑事拘留和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监督机制。抓好刑事执行检察机构统一更名工作,完善分级负责的纠防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工作机制,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建设,推进与刑罚执行机关、审判机关减刑假释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健全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健全民事诉讼多元化监督格局,依法规范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范围和程序,规范再审检察建议的决定程序。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贴近群众的优势,加强调解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执行监督,着力提升基层民事检察工作水平。依法规范再审检察建议的决定程序,坚决防止监督权不当使用。认真执行修改后行政诉讼法,制定检察机关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规则,加强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保证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进一步明确各类法律监督手段的适用条件和方式方法,规范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的适用,依法规范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提高法律监督质量和效率。 25.认真落实推进严格司法的措施。积极参加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机制制度。探索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加强审查把关和案件分流,特别要加强对命案和主要靠言词证据定罪案件的审查,确保公诉案件质量。密切与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主体作用,全面提高公诉人出庭能力,切实强化出庭工作。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坚持严格依法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证据,制定常见、多发罪名证据收集指导意见,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强化对客观性证据的审查,提升证据审查的全面性。 26.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健全和落实错案防止、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规则的制度,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和标准,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法律监督机制,依法规范并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继续做好清理纠正久押不决和超期羁押案件工作。探索建立刑事案件申诉异地审查制度,规范冤假错案发现受理、审查办理和监督纠正机制。始终保持客观公正立场,建立公开、规范的同律师交流沟通机制,与律师平等相待、彼此尊重、良性互动。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依法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权利,规范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对律师提出的不构成犯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无羁押必要、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等意见,必须及时进行审查,从工作机制上保证律师的意见被听取、合理意见被采信。 27.推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健全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检察权与侦查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推进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改革,为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供坚实保障。深入推进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检察院试点,建立跨行政区划管辖机制,明确跨地区案件的受理范围、移送标准、办案方式,依法办理跨地区案件。建立健全对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院、海事法院的法律监督制度。 七、加强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积极促进依法行政 28.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建立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加快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应用,明确信息共享范围、录入时限,推动健全实名制信息快速查询协作执法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推动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29.建立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在深入调研和试点的基础上,明确检察机关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开展法律监督的范围和方式,完善监督程序和保障措施,重点围绕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强制措施,违反法定程序、超范围、超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等问题,开展监督工作,促进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规范使用。 30.建立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纠正制度。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从建立督促起诉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等入手,逐步完善监督的方式、手段和程序,对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及时提出建议并督促其纠正。 31.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由于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使其没有也无法提起公益诉讼的,探索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保护公共利益。及时总结实践经验,逐步规范和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范围、程序、效力,推动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力度。 八、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管理监督,提高司法公信力 32.规范司法行为。进一步明确各类检察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和考核指标。严格落实和细化法律规定,健全检察机关司法程序规范、司法标准规范、司法言行规范、司法责任规范,逐步形成程序严密、标准统一、责任明确的司法规范体系。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落实司法档案制度,将办案情况记入办案人员司法档案,作为考评、奖惩的重要依据。围绕职务犯罪侦查、批捕起诉、民行检察、刑事执行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重点部门和环节,针对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着力解决执行办案规范和纪律规定不严格、限制律师执业权利、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以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顽症”,提高司法规范化水平。 33.加强司法管理。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以检察权运行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督制度化为目标,加快建设权责明确、协作紧密、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业务管理体系。注重案件管理机制与信息化建设的深度融合,完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将全部办案活动和各类案件纳入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管理和监督,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监管。建立常态化司法办案质量和效果评估机制,深入开展案件评查、业务考评、办案分析等工作,实事求是评价办案质量和效果,督促和引导办案人员依法规范办案。加大司法监察和检务督察力度,有效防控重点岗位、关键环节廉政风险,确保检察权规范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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