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打包”债权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雅平 人气: 时间:2015-03-07
摘要:问:处置 打包 债权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打包 债权,指将若干个债权合成一个拍卖标的。取得 打包 债权后,分次处置的,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取得的所得,按 财产转让所得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处置“打包”债权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打包”债权,指将若干个债权合成一个拍卖标的。取得“打包”债权后,分次处置的,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操作实务

2013年8月,王先生在不良资产拍卖会上以700万元取得一项“打包”债权:对某房地产公司的应收账款1200万元,对李某个人的应收款项800万元。王先生通过多种途径,于2014年1月追回房地产公司评估价值为1000万元的资产,发生审计评估费10万元、诉讼费5万元,缴纳税金35万元。预计对李某个人的应收款项难以追回,王先生于2014年2月将该债权以200万元现金转让给某投资公司。

王先生取得“打包”债权后分次处置,应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王先生于2014年1月追回房地产公司评估价值为1000万元的资产,处置债权的成本费用=700×1200÷(1200+800)=420(万元),允许扣除的税费=10+5+35=50(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420-50)×20%=106(万元)。

王先生于2014年2月以现金200万元转让对李某个人的债权,取得债权的成本费用=700×800÷(1200+800)=280(万元)。由于处置该笔债权的收入200万元低于取得该笔债权的成本费用280万元,因此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王先生处置这项“打包”债权,共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6万元。

涉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55号)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