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丰市某纺织有限公司评估案例分析
江苏省大丰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属私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征管属大丰市国税局第二分局,主要产品为气流纺棉纱,增值税税率为17%。 该公司2005年7月至11月实现销售收入180万元,实现增值税0.72万元,已入库增值税0.72万元,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只有0.4%。远远低于同行业税负4% 。于是大丰市国税局第二分局将该公司在对象确定环节列为纳税评估对象。 2005年12月,大丰市国税局第二分局评估人员对该公司的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了稽核评税,发现,该公司有几项财务指标异常,7月至11月亏损50多万元,销售成本高于销售收入30万元,存货余额较少,只有15万元,平均销售成本利润率为-23.8%,其中7月-9月为-25%左右,10月-11月为-10%。评估人员对此有些疑惑不解,同一企业月度之间成本利润率悬殊如此之大?评估人员分析:气流纺行业是该市支柱企业,可比性较强,可通过外购原材料、人员工资、耗电量等成本环节进行比较,看看是哪个环节的成本高于同行业,而使税负如此低的。为此,评估人员对同行业也进行了调查,已初步掌握了一手资料。这时评估人员认为约谈时机已成熟,拟定了约谈提纲。于是通知该公司法人、财务人员携带有关资料进行约谈。在告知法律责任后,约谈人员直截了当地要求公司法人财务人员解释税负低的主要原因。财务人员解释:由于该公司是刚刚成立,经验不足,生产的产品质次价低造成的,因此申报属正常。约谈人员听罢认为似乎有点道理。当要求其对此提供举证资料时,公司人员始终没有找到低于市场销售价格的会计凭证,因此推翻了这一解释。接着评估人员要求提供外购原材料、人员工资、电费及产量等数据时,其外购原料、支出的人员工资、电费明显高于同行业,经计算,平均比同行业高出15%。当评估人员要求其提供各项成本分月数据,再进行比较分析时,发现,10-11月份成本中没有电费记录和成本分摊记录,但评估人员从供电部门了解到并非如此,事实上10-11月并未停产,当评估人员对此进行询问时,公司人员吱吱晤晤,东扯西扯,说7-9月产品销售成本中电费分摊比例高了,在10-11月调减,所以10-11月生产成本无电费记录。意思是说帐上不做销售的,成本怎能做上去,销项税金没有做,进项税金怎么能做上去。还振振有词强调:反正进项税金没有抵扣,没有少缴税款。 原来,该公司生产的产品有部分销往常州某市场,不需要开票,公司人员认为不开票则不要纳税,因此对销往常州某市场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没有申报纳税,该公司于2005年10月发现,帐面亏损太大,税负太低,分析后认为销售与成本不匹比,不应将销往常州某市场的产品生产成本和进项税金含在其中。并自作聪明,从10月起把这部分多做的原材料、工人工资、电费等成本抵减掉,不入帐,“理所当然”这部分增值税也应该不用缴,就这样被“藏”了起来,所以成本利润率从10月起又明显高上去了。约谈人员指出,销售产品无论是开票还是不开票,都应该按规定依法申报纳税,纳税不能想当然,应以税法为依据,公司人员有些摸不着头脑,不开票还要纳税,没有申报抵扣进项税金,还要缴什么销项税金?由于该公司人员以前从未从事过生产经营,对财务、税法知识一窍不通。听了税务人员的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才恍然大悟。还不断地感谢税务人员帮他们及时发现了问题,纠正了错误,否则会酿出大祸。 约谈人员根据增值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就销售收入的确认和产品销售如何申报纳税对公司人员进行了纳税辅导,企业人员认为导致少缴税的原因是对税收政策的生疏和理解的偏差,对少记销售造成少缴税款的部分,主动自查申报和补缴增值税。 评估建议: 评前调查 纳税评估是在不查帐的情况下,对疑点问题通过约谈方式进行的,这就要求约谈人员在约谈前进行认真周密地调查。本案中,其少缴税的手段较为隐蔽,如果约谈人员事前不对同行业的成本利润率进行认真调查,不对该公司的财务纳税资料进行认真分析比较,发现月度之间成本利润率不平衡的疑这一疑点,往往在企业人员“合理”解释后,会得出申报正常的结论而告终。同时税务人员要有职业的敏感,对发现的一丝疑点,要有打破砂锅问到底的精神,想方设法将疑点弄清楚,及时纠正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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