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 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辽财税[2009]896号 2009-12-21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现就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省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2008年12月31日前,巳对个人从省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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