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会[2015]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企业类第四期]培养对象选拔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7-28
摘要:按照因材施教、学以致用的原则,实行集中培训与在职学习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的培养方式,通过建立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全面培养和提升培养对象的综合素质。

  (三)选拔考试。分为笔试、材料测评和面试三个阶段进行。

  1.笔试。笔试采用闭卷形式,考试时长为3.5小时,我厅对申请人进行集中选拔闭卷笔试,考试时间为2015年9月13日上午9:00-12:30,笔试范围包括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企业财务管理和管理会计、财经政策和前沿知识、英语。考试地点等有关具体事项另行通知,申报人可以登陆广西财政会计网(www.gxczkj.gov.cn),注意浏览该网“通知公告”栏目登载的相关信息。

  2.材料测评。由我厅组织对申报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测评,确定各申报人员的材料测评分。根据申报人员笔试及材料测评的合计成绩,确定面试人员。

  3.面试。面试为结构化面试,面试主要考察考生自我认知、综合分析、专业知识、理解和处理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仪表举止和气质风度等。面试时间为10分钟。面试时间初步定在2016年初,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入围面试的考生及时关注广西财政会计网(www.gxczkj.gov.cn)发布的相关信息。

  4.公布入选名单。选拔考试结束后,我厅将把拟入选培养对象的名单在广西财政会计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员将正式入选本期培养对象。

  三、培养措施

  按照因材施教、学以致用的原则,实行集中培训与在职学习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的培养方式,通过建立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全面培养和提升培养对象的综合素质。

  (一)培养方式。本期培养对象培养时间为6年,分为脱产集中培训期和在职跟踪培养期两个部分。委托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对学员进行集中培训,集中培训每半年进行一次,每次时间为两周左右。3年的集中培训期结束之后,开始进入3年跟踪培养期,跟踪培养实行在职学习、实践考核、跟踪培训和推荐使用相结合的方式。

  集中培训以专题讲座、专题研讨、案例讨论、交流互动等方式为主,以案例教学为主要教学形式,主要是通过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的学习和交流,夯实理论基础、优化知识结构、更新管理理念、拓展管理视野、提高组织协调能力,为各位学员之间及学员与师资之间搭建一个沟通平台。同时,通过培训和综合考察,确定学员在职学习的方向和参与科研、实践的具体任务。

  学员离校期间,主要以学员在职自学为主,采取边实践边学习的方式。实行导师制,由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为学员配备导师,提供自学书目、课题项目和网上辅导服务。在导师指导下,学员按照自学书目、课题项目和工作中碰到的一些实际问题,进行自学、应用和调研等,定期参加网络论坛的讨论,按时参加我厅安排的有关活动,定期向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和我厅报送学习心得体会、实践应用报告、业绩报告、专业论文、案例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同时坚持学用结合,通过边工作,边学习,努力把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工作中去。

  (二)培养内容。以能力建设为核心,根据学员的特点和需求,按照贴近实际、结合案例、突出前沿、体现创新的原则,确定培养课程体系。

  1.以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能力框架为指导,案例教学为手段,交流、讲授拔尖会计人才应当具备的知识和技能。

  2.以学员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学以致用,解决学员在工作中遇到或者可能会遇到的实际问题。

  3.关注社会经济热点问题。结合企业改革、经济改革和会计改革等热点问题,组织系列专题讲座和互动研讨等,拓展学员视野。

  (三)学员的考核与管理。

  1.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负责学员的日常管理,建立学员档案,制定学员考勤、课程考核、报告撰写、学绩评定等管理制度,系统记载学员在培养期间的学习、综合表现、出勤等情况,定期将这些信息提供给自治区财政厅作为优秀学员评选的重要依据。

  2.我厅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学员及学员所在单位经常进行沟通,及时收集和更新学员培养方面的信息,定期向学员所在单位通报,落实培养管理的各项措施,积极研究解决培养中遇到的问题。

  3.引入淘汰机制。实行学习年度考核制度,根据学员在培养期间的综合表现,对无故缺课、未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不按规定向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和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学习心得、实践应用报告、调研报告、专业论文、案例研究报告等的学员,视为自动放弃继续参加培养的权利,劝其退学,并将情况通报学员所在单位。

  4.颁发培训证书。培养周期届满,学员完成规定的全部课程等,经考核合格的,予以结业, 由我厅和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共同颁发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十百”层次人选培养证书。

  四、培养费用

  实行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学员共同承担的培养费用投入机制。在培养周期结束,经考核合格的学员,其培养期间的培训费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集中培训期间的食宿、往返旅费由学员单位和学员解决。

  五、其它事项

  本次“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企业类第四期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将通过广西财政会计网“十百千人才培养”栏目公布全区报名、选拔考试等信息,以便于备考人员做好应考准备。

  联系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张文娟、杨洋

  联系电话:(0771)5331595、5331605

  电子邮箱:18677101992@163.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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