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2015-12-0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辽宁省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一、关于纳税人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界定 “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是指纳税人主营业务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鼓励类项目,且在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其收入总额的60%(含60%)。 “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其按税法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纳税调整后的亏损额超过其收入总额的50%(含50%)。 二、关于纳税人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界定 “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是指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内,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减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款、财政拨款等款项后的余额,超过其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收入总额的20%(含20%)。 三、纳税人应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3个月内,向县(区)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三)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资料: 1.财务报表: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相关说明; 2.经税务部门受理的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年度所得税报表; 3.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4.县(区)级及其以上的政府部门出具的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证明材料; 5.发生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明材料; 6.财产损失鉴定报告及照片等资料; 7.相关证件的复印件: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审批规程>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2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1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发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及相关规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先后制发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再次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明确了审批权限、申报时限、报送资料和国家鼓励类产业的执行标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应如何把握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制发了本公告。 二、本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公告主要对三个方面的问题明确了标准:一是关于纳税人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界定;二是关于纳税人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界定;三是纳税人在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时应提供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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