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对A类出口企业和B类出口企业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简化管理手续,不必非要等到出口退税凭证齐全后才可以申请免、抵、退税。
对A类企业实行先预退税后核销的管理方法。A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按季填具《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申报退(免)税。经审核无误,主管税务机关可据此办理退(免)税审核、审批手续。待该企业将有关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再予以逐笔复审核销已退(免)税款。所退(免)税款在年度终了后,按出口退税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免)税款予以补缴入中央库,少退(免)税款予以补缴入中央库,少退(免)税款予以补退。 对B类企业实行按简化凭证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B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后,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申报退(免)税、其他凭证(即出口退税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发票等辅助凭证)可按月附送,但须装订成册备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经审核(包括凭证审核、电子信息对审)无误,即可办理退(免)税的审批手续。 对B类企业出口货物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实行总量控制。年终清算,如在次年清算结束时尚未核销外汇的,除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按规定出具中、远期结汇证明书的出口货物外,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比例从已退税款中扣回未核销外汇部分的税款。 对C类出口企业和D类出口企业则应按严格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申报免、抵、退税。故将外销货物收入调整为内销货物收入的会计处理一般只涉及C类出口企业和D类出口企业。 例:某C类出口企业在2003年7月份,因同年1月份100万元人民币的出口货物已超过6个月未收齐退税单证,应按内销货物进行征税处理;该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其会计处理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①将出口销售收入转为内销收入 借:将出口销售收入——外销收入 100 贷:产品销售收入——内销收入 100 ②补提销项税额(在有可能向有关单位收取的情况下) 借:其他应收款 1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100*17%) ③冲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17%—13%)=4 借:产品销售成本 —4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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