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业:应税免税要分清

来源:上海国税局第一稽查局 作者:上海国税局第一稽查局 人气: 时间:2016-01-20
摘要:营改增后,邮政业企业存在多档适用税率,经常发生特殊业务,并涉及免税与应税项目划分、增值税与营业税收入区分等多个混淆点,都可能成为该行业的风险高发点。 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国在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同年,上海市国税局按照上级机关工

    “营改增”后,邮政业企业存在多档适用税率,经常发生特殊业务,并涉及免税与应税项目划分、增值税与营业税收入区分等多个混淆点,都可能成为该行业的风险高发点。

    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国在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同年,上海市国税局按照上级机关工作部署,对A邮政公司2014年1月1日~2014年9月30日期间的申报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实施检查。经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按规定抵扣进项税、应税和免税业务划分不准确、适用税率不正确等多项涉税问题,共计查补增值税700余万元。

    熟悉情况,找准问题切入

    经查询显示,A邮政公司属于邮政基本服务行业,经营范围包括国内和国际邮件寄递业务,国内报刊发行,图书报刊批发、零售,普通货运,仓储业务,销售邮票、集邮票品,邮政器材,邮政包装用品等。A邮政公司下属有16家区县邮政公司,和集邮总公司、国际邮购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等11家专业公司。

    “营改增”后,A邮政公司及其下属区县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核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由A邮政公司汇总缴纳,区县公司在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专业公司为独立核算企业,自行核算并缴纳税款。该公司涉及邮政“营改增”业务主要有三大类: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其中,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其他邮政服务涉及6%、11%、17%等税率的增值税项目以及部分营业税项目。

    经深入调查,检查人员发现A邮政公司在发票管理方面的内控制度比较严格。通用机打发票的领取、下发、接收、入库和开具等均通过邮政发票管理系统进行计算机管理,所有分支机构也均通过该系统网络开具通用机打发票。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设置专人集中开具,并制定下发了《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等内部文件,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因此,检查人员将检查重点放在了进项抵扣和应税收入这两个关键点上。

    检查人员分析,在进项抵扣方面,“营改增”后,邮册等邮品销售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对应的成本主要由人工、折旧、集邮商品成本、印制费、业务材料、管理费等几部分组成,其中可以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的主要有集邮商品成本(包括邮票和集邮册制作成本),固定资产购置,按应税和免税营业额拆分的服装、劳防用品和业务材料等。A邮政公司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后,对于无法区分应税与免税项目的服装、劳防用品、业务材料等按照2014年预算收入中应税收入占整体收入的10%进行进项抵扣,年底按照收入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在应税收入方面,“营改增”后,邮政服务业增值税免税项目较多,而涉税检查项目相对较少。
 
    根据这些情况,检查组决定对A邮政公司进项税抵扣范围、有无法定抵扣凭据、是否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等内容进行审核,并重点关注企业核算和申报纳税时,应税和免税业务是否划分准确,适用税率是否正确以及增值税与营业税有无混淆等问题。

    细致梳理,发现政策混淆

    检查人员对A邮政公司的票据展开细致核对,发现该公司抵扣了购买食堂用冰箱及相关设备修理费,属于进项违规抵扣;对电费、燃气费、水费等可以进行分摊抵扣的进项未抵扣,属于进项应抵未抵;从其集团总部购进邮票但未按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用于制作邮品销售的应税部分涉及的进项税额未能按时进行抵扣。

    在对应税收入的检查中,税务人员发现该公司存在应税收入混同免税收入,母子公司往来未确认收入的问题。

    经交流,检查人员发现A邮政公司下属C区分公司的财务人员对“营改增”税收政策的理解有偏差,有扩大化理解免税范围的倾向。检查人员随即对该公司的收入账目逐条进行了梳理,发现该公司2014年1月~4月为用邮企业办理交寄邮件的制作、打印等业务,将制作费收入列入“主营业务收入—函件业务收入—函件其他收入”科目,与其他函件业务收入一并享受邮政普遍服务的免税政策,未计缴销项税额。

    在对A邮政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发现其与母公司之间的业务账务处理也不合常规。通过对财务人员的进一步询问,检查人员了解到,在“营改增”前,A邮政公司与B公司之间库存商品的转移,采用业务结算单的方式进行结算,不开具发票;“营改增”后,A邮政公司每月底根据库存划拨情况,开具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同时将对应的进项作转出处理。但在资金往来上,两个独立法人公司始终以总分机构的形式进行资金划拨,A邮政公司延续原库存划拨的操作方式,也未将这种商品的转移业务确认为收入。

    尽管A邮政公司与B公司的库存划转价格上按平进平出结算,而且A邮政公司已对相应进项作进项转出,不涉及补税,但两家企业属于两个独立法人主体,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来核算双方之间的购销业务,稽查部门及时要求企业予以改正。

    实地调查,深挖涉税风险

    在实地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在邮政营业部大厅里摆放着一些非邮政公司发行的邮品及商品,便对其销售模式产生了好奇。通过询问调查,检查人员了解到A邮政公司和B公司代销邮政系统外公司的邮品时,存在两种方式:一是对代销货物按进价销售,收取纯手续费;二是对代销货物进行买断后销售。

    检查人员发现A邮政公司在纯手续费代销方式下,对按进价销售的代销货物未按规定视同销售作销项处理,仅对手续费部分计入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B专业公司在纯手续费代销方式下则对收取的手续费按11%税率错误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对该企业收取手续费适用税种错误的行为,稽查部门一并要求企业予以纠正。
 
    在买断代销方式下,A邮政公司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17%税率抵扣进项,但在销售时则按邮品税率11%申报纳税。经调查,检查人员认为A邮政公司从第三方购入的商品不属于邮品的范畴,属于一般商品销售,应按17%计算缴纳增值税。

    通过此次对A邮政公司的检查,可看出邮政业企业部分经营管理特点,并与该行业的稽查重点紧密相关。该行业往往存在着混淆不同税率的应税收入,混淆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和混淆增值税应税收入与营业税应税收入的问题。同时,邮政业在总公司与子公司业务往来收入确认和销售收入完整性确认方面也存在模糊点,这些都将是今后对邮政行业展开稽查工作可参考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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