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第一款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账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haihan235点评—— 1、深圳市科虹通信有限公司为了区区总共5000多元的印花税税款和滞纳金为什么那么拼命?因为承认了900万元增资【未分配利润830万元(其中个人股东821.7万元)现金出资70万元】。就等于承认自己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事实【个人所得税164.34万元(821.7万元*20%)及最低罚款也有82.17万元,加起来大约246.51万元】,虽然深地税稽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仅提及印花税并没有提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但深圳市科虹通信有限公司并不傻,意识到这也许是深地税稽局的行政执法“技巧”,如果“认了”这个《税务处理决定书》,接踵而来的就会是个人所得税问题。所以别无选择,只能背水而战,据“理”力争了! 2、税案时节点和流程表:
企业:2009年2月虚假增资900万元通过工商局许可进行变更登记→2010年9月填制第146号会计凭证补记实收资本→2011年1月填制第159号记账凭证红冲第146号增资凭证→2012年3月决议纠正虚假增资更正申请→2012年5月获得工商局准许并备案登记 从上面时间节点上来看: ——企业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后,①立刻红冲调整账簿【2011年1月填制第159号记账凭证】;② 还觉得自制证据不扎实,为了取得外部法定证据,出卖曾经帮助过自己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工商局,主动承认自己存在工商登记程序错误提出虚假增资更正,于2012年3月决议纠正虚假增资更正申请,2012年5月获得工商局准许并备案登记。 ——深地税稽局在2011年9月《税务检查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这个期间什么都没有干→深地税稽局2013年2月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这么长时间未下结论令我感到疑惑】 3、很显然:企业合理利用深地税稽局的税收稽查程序管理产生漏洞打了一个时间差,因此提示: ①企业在接到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千万不要惊慌,其实可以做大量的补救工作,没有时间则可以利用税务机关僵化的行政管理程序争取时间【如合理利用补充资料、听证、申请行政复议等程序取得时间】。也就是只要没有下结论通知书前都是企业的时间。 ②税务机关在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后,应当立马调取账簿资料,尽快调查清楚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不要给企业闪展腾挪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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