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热点问题答疑汇总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6-28
摘要:另外,免税也仅仅是针对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才免税,如果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存在3万免税的概念,增值税还是要交回去的。

问题11:我是电信工程公司,一些小的工程类临时分包工人做劳务工,只付给工人的工费,工人为个人自己想去国税门前代开工费增值税普通发票来我公务报销,有的每次为500元以下,有的每月3万元以下,听说3万元以下免税。但工人(个人)每次去国税门前代开发票超500元(每月累计不超3万元),为什么要交税?不是说免税吗?有什么政策规定?

1、这是个过渡政策,按照目前的政策,到2017年年底是3万免税。

2、3万免税指的是你总共累计当月开具的发票金额,是在3万人民币以下,不是单次开票3万人民币以下免税,这一个累计的概念,这个大家不要搞混了;另外,免税也仅仅是针对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才免税,如果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存在3万免税的概念,增值税还是要交回去的。

问题12:我们在五月份之前购得的货物做挂账处理,五月份可以取得专票抵扣吗?我们公司是一家建筑单位,有一部分项目是别人或公司挂靠到我们公司的,营改增后,我们是要怎么交税呢?

如果在5月份之前贵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那么在5月份取得的货物,5月份之后是可以抵扣的;如果在5月份之前非一般纳税人,那么即便我是5月1号之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则上也是不可以抵扣的。

问题13:我是一家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是制作、销售、安装。我们签的合同中有部分是安装费,这部分是在当地地税局(开了外经证)开3%的发票并缴了税金。现在当地的国税局说不能按照3%交税,应按17%,,随主营业务走,但是我咨询了有关税务部门,他们说只要帐是分开核算的,就可以按3%。

原则来讲工业企业,你如果是进行一些制作或者生产加工,在最后进行销售,应当是17%。如果你的安装是跟你的制作、销售直接相关,原则上也应当是视同17%,这是一个非常惯常的增值税的思维。

但在当下确实在很多企业会存在一些疑问,甚至各地的税务局对这个问题的理解都非常不一致,但税务局有自己的观点,你要改变他还是满困难的。另外,现在其实很多企业都会存在过渡期的问题,可能有很多老合同,税务局这个时候可能要收你17%,而你说我这个是老合同,我要按照3%征税,会有理解上的不一致。那我们怎么做呢?

我们要做好自己能做的事情,在合同当中要非常明确的约定清楚,我的材料是多少、安装是多少钱,到时候会各自开具,36号文当中关于如果能够独立核算,就应当是分别核算、分别纳税的这样一些条款,可以凭借这跟税务局去争取,尽量能够按照自己的理解去做。

互动问答

Q:一般纳税人申请简易方法后,材料款不予抵扣,缴纳办公用品及用其他费用开来的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A:您适用简易计税办法,那么简易计税办法对应的材料是不可以抵扣的。

简易计税办法对应的成本费用当中其实还有一部分是办公用品,我想分两种情况来解释:

1、如果贵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只是部分项目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当办公用品不能确定适用哪种计税方法时,是可以抵扣的;

2、如果这些办公用品100%适用于简易计税办法,那么这些进项是不可以抵扣的。

Q:请问现在还有营业税发票吗?是截止到六月份吗?如果以前的工程去年就完工了,只是没有开票而已,如果开了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吗?

A:我们总局的文件写的非常明确,如果所在省没有额外的特殊的规定,开具营业税发票到六月底就结束了,如果有单独的文件规定,原则上应该到八月底,所以根据情况在这两个时间点之前才可以开具营业税发票。

关于老项目发票的抵扣,规定是非常明确的,2016年4月30日之前对应的这部分的收入,原则上是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拿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不可以抵扣。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我在二季度(4月至6月)我收到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合规的做法,应当是这张发票先抵扣。同时,关于发票当中对应的四月份的进项,要在财务上作进项税金转出,同时要在增值税的申报的时候要做进项税转出。

Q:个人提供建筑劳务代开发票营改增后,还是需要跟项目所在地代开增值税发票吗?在项目所在区外代开增值税发票是否有风险?

A:个人提供建筑劳务,第一个原则上来讲应当到项目所在地去进行代开发票。如果您到区外去代开,确实会存在风险。

如果异地了,比如在上海,有的区可能会存在一些财税的返还政策,这时候如果您为了贪图便宜到其他区去交税,很有可能劳务发生地所在的税务局,最后要求你到所在的区再次交税。所以我建议各位,如果个人提供劳务,一定要在劳务的发生地进行相关的税款缴纳以及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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