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检查工作指导意见(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根据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现将检查工作中有关问题及要求明确如下: 一、关于政策适用问题 经与总局所得税司和货劳司会签同意,现将几项政策重申如下: (一)关于非应计贷款收回款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目前银行收到非应计贷款还款时,在财务处理上先冲抵本金,然后再计利息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金融企业非应计贷款收回款项应按以下原则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贷款本金没有逾期的,金融企业收到借款人归还的款项,应按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2.贷款本金逾期的,金融企业收到借款人归还的款项,应按贷款合同确认的本金和利息,分别进行冲减本金和确认利息收入处理,不可单纯依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先冲抵本金,超出部分再确认利息收入。 (二)关于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涉税问题 银行在计算风险资产减值准备基数中包括了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项目,按照财税[2009]64号文件的规定,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属于风险资产范围,不应计入风险资产减值准备基数,应调整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债券持有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金融企业持有债券到期后取得的利息收入,属金融保险业营业收入,应征收营业税。持有债券期间转让取得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按照转让金融商品业务征收营业税。 (四)关于向境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取得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银行将拆放(存放)在境外金融机关款项的利息收入,作为金融机关往来业务收入未缴纳营业税。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证监会批准,可从事金融业务的单位,境外金融机关不属于此范围内,以上利息收入不属同业往来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检查工作事项安排 (一)关于财产损失和贷款损失核销的检查工作 从2011年开始,企业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由审批改为报备,此后银行的贷款损失和财产损失申报数额增长幅度较大,尤其是2013年度,部分地区较以前年度数额出现成倍增长。请加强对2011年至2013年财产损失和贷款损失的检查和抽查工作,确认其核销是否符合规定条件,不符合的应予调整。 (二)关于检查处理工作时间安排及查补情况的上报 各地的检查工作要在2014年12月15日前完成,12月20日前上报工作总结及相应报表;北京市对总部检查的工作总结及相应报表,于12月25日前上报。报送地址为“FTP:E_CENTER(供各省上传使用)-稽查局-系统工作处-2014年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重点检查”文件夹)。 各地要加大查补税款入库工作力度,做到边检查边入库。收到此函后请立即上报截止到11月20日的检查情况(包括工作报告及相应报表)。 查补税款统计表请按稽便函[2014]69号的规定上报,同时上报企业所得税查补情况明细表(附后)。 (三)其他事项 1.请各地将两行检查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座机及手机)上报我局,报送地址为同上。 2.总局稽查局两行检查联系人及电话: 张达光 010-6358458,13910699917(负责材料报送) 王 磊 010-6384593,13311195072(负责相关政策解释) 3.总局稽查局驻两行检查及督导组负责人联系电话: 农行:刘 静,13621225209; 建行:金宜红,13681328788。 各地需向总行协查及核对数据的事项,请直接与总局稽查局驻两行检查及督导组负责人联系办理。 稽查局 2014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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