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地税函[2016]167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4项制度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5-24
摘要:首报是在发现或获悉突发事件后的初次报告,主要报告事发时间、地点、简要过程、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应急处置救援情况、负责现场指挥处置的部门、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等。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以下简称省局网站)管理,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管理流程,建立网站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网站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地方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局网站是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的唯一官方网站,是贵州省人民政府网站、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贵州各级地税机关互联网站的龙头,是全省地税系统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开展税收宣传的重要媒体、服务纳税人的重要窗口、展示地税部门形象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省局网站以服务纳税人、服务社会、服务基层为宗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总体框架和税收信息化建设总体要求,以纳税人和社会公众需求为导向,遵循及时、权威、规范、便捷的原则,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加强税法宣传,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征纳互动,努力营造良好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在省局网站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一)办公室是省局网站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省局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牵头制定省局网站建设和维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协调、督促省局网站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

  2.根据省局网站的发展要求适时提出网站业务发展规划,对涉及省局网站建设和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3.省局网站栏目规划、版面设计和功能设置;

  4.省局网站信息的日常维护和监控工作,协调、组织和督促各相关责任部门做好信息维护工作;

  5.牵头做好网站安全维护工作。

  (二)纳税服务处负责省局网站12366纳税服务平台维护工作,并保持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三)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省局网站网上办税服务厅(网报系统)及贵州地税发票查验系统等涉税查询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电税中心负责省局网站硬件设备及网络的日常维护和保障,确保网站正常畅通。

  (五)省局网站各个栏目的更新维护由局内各相关单位提供材料,经局内相关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审定后交网站管理人员予以更新。

  第五条 各市、州、区地方税务局负责省局网站的以下工作:

  (一)做好省局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及时报送新闻动态,税务文化作品等信息内容。

  (二)做好省局网站各市、州、区地税局子站的维护工作,保持信息及时更新。

  第六条 省局网站实行网站联络员管理制度。

  (一)网站联络员承担与省局网站主管部门的日常联络工作,包括相关栏目的内容保障和业务需求管理等工作。

  (二)省地税局机关各单位和各市、州、区地方税务局要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省局网站联络员。

  (三)网站联络员因换岗、调动等原因调整时,要在 5个工作日内确定新的网站联络员并报省局办公室。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七条 网站的信息发布由省地税局办公室负责。各市、州、区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局内各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文件)要求主动公开14类信息,负责提供本单位主管业务的相关信息和网站相关栏目的内容保障工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需要发布的政府信息,按规定程序发布。

  第八条 省地税局局内各单位要定期报送相关信息,时效性强的信息应及时报送,信息报送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通过税务综合办公信息系统报送。

  第四章 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

  第九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门户网站信息安全和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省地税局办公室、电子税务中心共同做好网络安全工作。

  第十条 网站发布信息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凡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不得上网,载有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上网,上网计算机不得处理、保存涉密内容的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局门户网站外网及内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新媒体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微信公众平台、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微博平台(以下简称新媒体信息发布平台)是面向社会、面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发布贵州地税最新工作动态,树立地税形象,加强征纳互动,不断提升信息共享、促进学习交流的信息宣传平台。

  第二条 新媒体信息发布平台管理及信息维护遵循统一管理、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为适应全省地税系统税收宣传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新媒体对外宣传和信息交流的积极作用,规范管理,树立良好的地税形象,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新媒体信息发布平台由省地税局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及更新维护。

  第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各市(州、区)地税局,省局机关各单位设置1名兼职信息员,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内容的搜集、整理、编辑及上报等工作,确保省地税局新媒体信息发布平台信息内容发布的真实性、可靠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 内容要求及信息发布程序

  第六条 在新媒体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七条 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涉密信息不得发布。

  第八条 发布信息范围包括: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要求,主动公开权力责任清单、税务行政许可、决策执行、政策法规内容、政策发布和解读、政策落实情况、征管改革措施、税收数据、税收执法、纳税人权利义务、重大服务举措、办税服务、机构职能、财政资金等14类需要公开的信息。

  (二)省地税局机关工作动态、重大活动等政务信息;

  (三)最新发布的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公告;

  (四)纳税辅导、税收热点、12366问答;

  (五)税收工作中重要活动的图片、视频;

  (六)涉及民生的各项工作举措和取得的成效;

  (七)市、县级地税机关纳税服务动态;

  (八)记录工作、生活中的故事(散文或诗歌等);

  (九)其他需要发布的内容。

  第九条 禁止发布的信息的内容包括:

  (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破坏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

  (三)散布谣言、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稳定的;

  (四)传播淫秽、色情、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五)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聚众扰乱安全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六)未经确认的信息和未经审定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除外);

  (七)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为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内容应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发布的新闻稿件控制在1000字内,诗歌散文类稿件控制在3000字内),并做到图文并茂。

  第十一条 省地税局机关各单位在新媒体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信息,由机关各单位信息员收集、整理信息并提出发布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审定后送办公室审批方可发布。省地税局机关各单位、各市、州、区地税局发布信息通过税务综合办公信息系统(OA系统)报送。

  第十二条 新媒体信息发布平台采用的文章纳入“贵州地税信息”考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经审批流程后,在新媒体信息发布平台发布的信息、图片、视频等,一经发布成功,任何单位和部门将不能修改其内容。

  第十四条 新媒体信息发布平台由省地税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不得向任何部门或个人私自泄漏账号密码。

  第十五条 新媒体信息发布平台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要求更新发布内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