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 省民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标准和增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8]11号 2008-02-13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标准和增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提高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标准和增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的意见 (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为更好地解决企业军转干部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现就提高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标准和增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和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确定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解困标准 从今年起,建立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的正常增长机制。每年以上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和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由统计部门负责统计并每年公布该指标)作为企业退休连排级军转干部解困标准,同时,延续赣府厅发[2007]17号文件规定的级差,分别确定营、团级的解困标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设区市,则以本设区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和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作为企业退休连排级军转干部的解困标准,并按照规定的级差分别确定营、团级的解困标准。凡本人基本养老金收入低于相应职级解困标准的,补齐到相应职级解困标准。据省统计局快报数据,2007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和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为1006元/月。据此,确定2008年企业退休连排级军转干部的解困标准为1006元/月,营、团级分别为1106元/月、1206元/月。凡本人2007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收入低于相应职级解困标准的,从2008年1月起,按两者差额给予生活困难补助。以后各年度的生活困难补助均照此办理。此项工作由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上述解困政策实施后,原赣人字[2005]105号文件规定的1953年底前参军,后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生活补助;赣人字[2006]28号文件规定的2000年12月31日前转业到企业的军转干部每人每月50元生活补助;赣人字[2007]11号文件规定的增加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团职以上每人每月80元,营职每人每月60元,连以下每人每月45元。2005年12月31日以后退休人员也按此标准执行。);赣府厅发[2007]17号文件规定的每人每月120元生活补助政策继续执行。 二、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企业在岗军转干部解困标准 从今年起,每年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作为企业在岗连排级军转干部解困标准,营、团级解困标准在此基础上保持原有级差,分别增加80元和150元。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设区市,则以本设区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作为企业在岗连排级军转干部解困标准,在此基础上,保持原有级差,分别确定营、团级的解困标准。凡本人工资低于相应职级解困标准的,补齐到相应职级解困标准。据省统计局快报数据,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1533元/月。据此,确定2008年企业在岗连排级军转干部的解困标准为1533元/月;营、团级分别为1613元/月和1683元/月。凡本人2007年12月份工资收入低于相应职级解困标准的,从2008年1月起,按两者差额给予生活困难补助。以后各年度的生活困难补助均照此办理。此项工作由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上述解困政策实施后,原赣人字[2006]28号文件规定的2000年12月31日前转业到企业的军转干部每人每月50元生活补助政策继续执行。 三、同步调整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的生活补助标准 从今年起,每年以上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和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作为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的生活补助标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设区市,则以本设区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和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作为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的生活补助标准。凡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该标准的,补齐到该标准。据省统计局快报数据,确定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的2008年生活补助标准为1006元/月。凡本人2007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收入低于1006元的,从2008年1月起,按两者差额给予生活困难补助。以后各年度的生活困难补助均照此办理。此项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上述解困政策实施后,原赣劳社养字[2005]10号文件规定的1953年底前参军,后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生活补助;赣民字[2006]33号文件规定的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每人每月50元生活补助;赣人字[2007]11号文件规定的每人每月45元生活补助;赣府厅发[2007]17号文件规定的每人每月120元生活补助政策继续执行。 四、妥善解决医疗保险问题 对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以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凡本人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企业无力缴费的,其企业缴费部分由财政负担。同时,将这些人员全部纳入城市大病医疗救助范围。此项工作由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五、增加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助50元,使其月补助标准分别达到280元、300元和360元。此项工作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六、增加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增加45元,使其月补助标准达到145元。此项工作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七、增加农村参战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农村参战退役士兵每人每月增加生活困难补助45元,使其达到每人每月145元。此项工作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八、增加达不到评残等级且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含代管部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达不到评残等级且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含代管部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生活困难补助45元,使其达到每人每月145元。此项工作由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九、资金负担渠道 医疗保险资助属2007年40项公共财政政策范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原确定的比例负担;企业在岗军转干部提高解困标准所需经费由企业负担,困难企业由省财政负担;提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解困标准以及增加部分军队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筹集。 十、实施时间 以上政策均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赣府厅发[2007]17号、赣府厅字[2007]100号文件确定的其他政策继续执行。 这次提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解困标准和增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企业军转干部和军队退役士兵的关心和照顾。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准确把握政策,精心组织实施,及时将增加的生活补助发放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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