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2018-06-15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为,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目前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调整为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开。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5号)附件1和附件3同时废止;《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调整为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 对象 |
审批 部门 |
1 |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7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第8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
印制企业 |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其他发票由省税务局确定 |
2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1款:“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
纳税人 |
省税务局 |
3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
纳税人 |
主管税务机关 |
4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第3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
纳税人 |
主管税务机关 |
5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纳税人 |
区县税务机关 |
6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
纳税人 |
主管税务机关 |
7 |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1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
非居民企业 |
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 |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调整为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 |
原项目 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 |
事项性质 |
1 |
24008 |
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核准 |
无 |
具有行政登记性质 |
2 |
24014 |
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 |
无 |
具有行政征收性质 |
3 |
24016 |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审批 |
无 |
具有行政征收性质 |
4 |
24017 |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申请继续抵扣的审批 |
无 |
具有行政征收性质 |
5 |
24018 |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核准 |
无 |
具有行政征收性质 |
6 |
24019 |
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留抵税额审批 |
无 |
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 |
7 |
24020 |
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 |
无 |
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 |
8 |
24021 |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税审批 |
无 |
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 |
9 |
24022 |
促进残疾人就业企业增值税退税审批 |
无 |
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 |
10 |
24026 |
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审核 |
无 |
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 |
11 |
24030 |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 |
1.外贸企业免退税审批 |
具有行政征收性质 |
2.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 |
3.出口企业视同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 |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审批 |
9.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审批 |
10.逾期申报退(免)税批准 |
12.生产企业出口的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免抵退税审核、审批 |
13.免税卷烟核销 |
14.出具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证明核准 |
15.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免)税审批 |
17.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经营的国产商品退税审核 |
12 |
24033 |
车辆购置税完税车辆退车的退税审核 |
无 |
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 |
13 |
24035 |
车辆购置税已完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退税审核 |
无 |
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 |
14 |
24039 |
对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的审批 |
无 |
具有行政征收性质 |
15 |
24040 |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核定审批 |
无 |
具有行政征收性质 |
16 |
24041 |
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核定审批 |
无 |
具有行政征收性质 |
17 |
24043 |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审批 |
2.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免税数量审批 |
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 |
3.乙烯、芳烃生产企业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
18 |
24049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 |
无 |
具有行政确认性质 |
19 |
24050 |
预约定价期满后对需要续签的企业核准 |
无 |
具有行政征收性质 |
20 |
24055 |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 |
无 |
具有行政确认性质 |
21 |
24085 |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
无 |
具有行政登记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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