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转让企业股权应该在哪里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A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在宁波,出资人为三个自然人。2018年以2000万元投资了西安B有限公司,持有股份为12%。2021年12月份,A合伙企业转让了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7500万元。请问该合伙企业三个自然人应该在哪里缴纳个人所得税? DJZ回复:按照财税2008年159号文件规定,无论是经营所得还是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都应当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穿透至合伙人层面,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上述案例中,A合伙企业转让B公司股权虽然没有分配给三位自然人合伙人,但仍然形成了A合伙企业当年的留存利润,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在合伙企业向三位自然人分配支付时,由A合伙企业在其注册地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作者:长源
问:合伙企业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该按照什么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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