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子税务局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操作说明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5-14
摘要: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河北省电子税务局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操作说明

  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为确保纳税人按时享受优惠政策,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增加了“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功能,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在5月份征期进行声明并在增值税申报时享受加计抵减,也可以在后期进行声明,在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享受。

  一、业务概述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申请条件:

  (一)仅限一般纳税人填写;

  (二)按照政策规定,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加计抵减政策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若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晚于2019年4月1日,则与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一致。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加计抵减政策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功能描述

  (一)成功登录后,进入企业办税模式,选择相应企业后,在右侧功能表中选择“我要办税”标签,单击“综合信息报告”,左侧菜单打开综合信息报告菜单,默认显示“身份信息报告”。

  (二)在左侧综合信息报告菜单中,单击【资格信息报告】菜单,右侧显示资格信息报告业务功能表,单击【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进入“填写申请表”页面。

  登录成功后也可在搜索框中输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通过搜索进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填写申请表页面。

  (三)填写申请表

  进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填写申请表页面,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登记设立日期(自动带出项为只读,不可修改);

  正确选择或填写:政策适用年度(不能选择重复的适用政策年度,若选择重复,则弹出下图提示)、所属行业、适用政策有效期起和止、计算期起和止、四项服务销售额、全部销售额。点击【暂存】按钮,可将填写信息成功暂存于系统中,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预览提交”页面。

  (四)预览提交

  1、进入“预览提交”页面,根据上一步所填信息,自动生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文件,下拉声明文件的滚动条,可以预览全部内容。



 

  2、点击【暂存】按钮,可将声明文件成功暂存于系统中,点击【下一步】按钮,弹出下图提示。

  3、点击提示中的【返回修改】按钮,返回“填写申请表”页面,可对申请信息进行修改;点击提示中的【确认】按钮,提示“声明内容提交保存后,将不能修改,您是否确定提交?”,点击【确认】按钮,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五)受理通过

  1、成功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后,受理通过。

  2、点击【查看我的申请资料】,可以查看“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申请资料。

  3、点击【下载打印】,成功下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文件到本地。

  4、点击【评价】,可以对业务进行评价。

  三、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对申报的影响

  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纳税人对应申报属期内存在有效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才可以填写附表四的第二部分加计抵减情况。并且并且主表的第19栏“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表四第二部分加计抵减情况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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