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 财政局关于机动车销售发票和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1999]017号 1999-01-12 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机动车销售发票和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函”(京国税征[1998]60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计委等部门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发票工本费执行下列标准: 一、机动车销售发票(手写版)每本(25份)7.30元。 二、机动车销售发票(电脑版)1.10元/本。 三、粮食销售统一发票每本(25份)4.40元。 你局须持本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本函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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