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申报纳税费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7]127号 2007-04-20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适应综合征管系统上线后实际工作需要,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申报及缴纳税费期限通知如下: 一、假日不顺延 全省统一规定的月度申报及缴纳税费期限的截止日期(15日),逢法定星期六和星期日休假日不顺延。 二、节日顺延 全省统一规定的月度申报及缴纳税费期限的截止日期(15日),逢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等节日顺延,顺延的天数为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该节日休假的天数。 全省统一规定的月度申报及缴纳税费期限的截止日期(15日),逢春节顺延,顺延的天数为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春节休假日占用全省统一规定的申报及缴纳税费期限(1日-15日)的实际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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