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远洋渔船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关税[2007]60号 2007-8-14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发展远洋渔业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6]11号)的规定,经商有关部门审定,现将2006、2007年度农业部批准进口的远洋渔船进口税收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6年度,中国水产总公司经农业部批准从日本进口的1艘带入渔配额的二手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进口关税按3%计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经农业部批准进口的16艘带入渔配额的二手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5艘带入渔配额的二手大型金枪鱼围网船,进口关税按3%计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请农业部抓紧入渔谈判,及时提供有关进口合同。 财政部 2007年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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