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4-01
摘要: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时,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并依法缴纳税款。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2016-04-01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等文件规定精神,现就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应税所得率原则上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八条幅度标准最低限。

  二、综合考虑区域经济发展、经营规模、利润水平等因素,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联合对实际利润水平较高的行业进行测算,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八条幅度标准内另行确定本辖区内相关行业应税所得率,并分别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三、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时,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并依法缴纳税款。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按应税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强化监控,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与相关税种收入比对;对按成本(费用)支出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督促企业加强发票、材料出库单等费用凭证的管理。

  五、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本公告自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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