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2016-04-0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应税所得率原则上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八条幅度标准最低限。 二、综合考虑区域经济发展、经营规模、利润水平等因素,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联合对实际利润水平较高的行业进行测算,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八条幅度标准内另行确定本辖区内相关行业应税所得率,并分别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三、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时,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并依法缴纳税款。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按应税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强化监控,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与相关税种收入比对;对按成本(费用)支出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督促企业加强发票、材料出库单等费用凭证的管理。 五、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本公告自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04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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