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单位:安徽省巢湖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稽查单位:安徽省巢湖市地税局稽查局 违章案情:安徽省巢湖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税收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 安徽省巢湖市地税局稽查局于2000年3月份根据选案对该企业进行日常稽查,发现该企业1999年度财务报表有关帐户余额异常:"预收帐款"余额3129.2万元,"预付帐款"余额1998.2万元,"未分配利润"余额为-367.4万元。该企业"预收帐款"核算商品房的预交、预收款项;"预付帐款"核算支付给承建的建筑工程公司的工程预付款项;"未分配利润"的负数反映历年帐面累计亏损额。稽查人员侧重对"预收帐款"、"预付帐款"两帐户进行检查,经过对两帐户明细帐一一详查,结果发现有三项工程在1997年至1999年度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由于存在一些情况未了结,而未在当期结转损益。而这三项未结转损益工程涉及"预收帐款"1543.45万元,"预付帐款"776.13万元,减去相应的"开发成本"等成本费用科目数额,应调整计入损益179.54万元,补列应列未列的应付土地部门土地出让金110.8万元,两比调增计税所得额68.74万元。而该企业1997-1999年三年帐面亏损分别为54.23万元、54.79万元、23.62万元,经主管的税务分局审核后1997、1998年度亏损额为29.88万元和36.19万元。 案件处理:鉴于该企业1997至1999三年均亏损,1997、1998年度税务部门审核后的亏损额加上1999年度帐面亏损额,相加的亏损额超过调增计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6]449号)之有关规定,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虚报亏损68.74万元处以罚款10万元。 稽查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建安企业,在工程竣工后,有的借口存在一些业务上、技术上问题未处理或未处理结束,而不结转销售和成本,影响当期损益,偷逃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时要注意对完工工程是否结转销售、成本的检查。工程竣工后,对还有应收的房地产销售收入或工程收入,要按应收收入全额作销售收入,并通过"应收帐款"科目反映应收未收收入额;相应的对应付未付费用和款项通过"其他应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反映,并注意对应收、应付款项的计提依据的审查,以堵塞房地产开发企业、建安企业可能利用"预收帐款"、"预付帐款"帐户不结转已完工工程的收入和成本,掩盖已实现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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