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1]90号 2001-3-14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21号和国税函[1999]524号文件规定,我们对全省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进行了核定,从2001年3月1日起,对各卷烟厂生产的下列牌号卷烟,按省局核定的最低消费税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具体牌号见附件。 卷烟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其最低消费税计税价格按每支(200支)折算。 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省局核定的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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