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4]14号 2004-01-09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4年1月1日起,出口供货企业申请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及“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统称专用税票)时,凡货物已在2004年1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右上角“出口日期”栏注明的日期为准),应将货物出口日期书面告知征税机关。征税机关应按规定开具、录入并上传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供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二、对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稽核系统监控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以及应纳消费税的货物,征、退税机关应按原规定生成、传输、使用专用税票电子信息。 三、在总局未明确取消专用税票前,对出口供货企业销售的出口货物仍应按规定预缴税款并开具专用税票。 四、凡2004年1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退税机关在办理退税时,均应审核专用税票电子信息。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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