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皖财税法[2021]1245号 2021-12-27 各市、县(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现对《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969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已享受减税或者免税的应税土地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减税或者免税范围的,自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定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由已享受减税或者免税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耕地占用税。” 二、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三、皖财税法〔2019〕969号文件第七条第二款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水利厅 2021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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